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运行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推进落实公共检验监测“五个统一”的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一)统一计划编制。食品安全年度监测检验计划由各级食安办牵头组织,统一编制。其中,部门监督检测计划由各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能分工和条线管理要求编制,报食安办综合平衡后自行组织实施;地方动态监测等专项计划由综合监管部门或食安办根据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编制,统一组织或分解到职能部门实施。编制平衡检验检测计划,既要保障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也要确保政府重点任务的落实;既要避免重复抽检、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也要防止漏项缺检、影响食品安全监管。
(二)统一经费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食品安全法》中购样抽检的要求,安排落实监测检验经费,切实加强使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测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该部门预算管理;地方实施动态监测等专项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食安办编制专项预算,统一扎口管理或按任务分解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垂直管理的省属条线部门应按隶属关系确保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承担地方动态监测等专项计划的,根据任务分配和完成情况,经同级食安办审定后在地方专项预算中安排补助。监测检验经费预算分购样费与检测费两部分,其中检测费以公共检验机构的检测成本(剔除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费用)为核定依据;编制经费预算要有利于工作推进和实绩考核。
(三)统一适用标准。各级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一类食品一种标准的检验检测制度,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国家新颁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及时组织新标准的学习与培训。统一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标准未出台的,继续按现行部门标准执行;部门标准之间涉及适用冲突的,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协调;国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的,要结合企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地方监管和检验检测的依据。
(四)统一信息发布。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重大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实行扎口管理,由同级食安办统一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公布后,相关部门要按照共享共用的原则,依据相应检验检测结果进行执法监管,认真查处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各级食安办要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