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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综合管理职能。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全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计划,参与审核食品安全监测经费预算;组织实施政府确定的动态监测和专项监测计划,分配落实相关抽检任务;备案管理各类公共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资源,统筹协调现有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新增资源的科学配置;建设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网络,审核发布重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业务研究与培训,会同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加强对企业及社会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明确监管部门及公共检验机构职责分工。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农产品、畜禽产品,流通和消费环节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未经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以及除生产环节外的米、面、生鲜乳类产品的监测检验。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养殖、流通和消费环节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的监测检验。质监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测检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的监测检验。卫生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流通和消费领域其他食品的综合监测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应的检验业务工作委托各公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部门及其所属的检测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监测检验。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协调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协调会议制度,由综合监管部门牵头、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参加,及时会商协调食品安全监测检验中的业务工作。各职能监管部门既要按照法定职责和上级要求,指导督促所属机构做好分工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也要接受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安办的统筹协调,加强关联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检验检测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避免多头检测、重复检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管理网络,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配合,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专用管理软件,形成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业务平台。通过健全会商制度、完善管理网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的使用管理,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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