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政规〔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税务、科技、环保、统计、工商、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