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1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特困失业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助保的帮助对象为市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无力续保缴费的下列人员(不得与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缴纳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无力后延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
第三条 爱心助保的运行规则是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借资助保、归还本金、免收利息。
第四条 爱心助保的基本方式是政府筹集爱心助保资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受助对象提供助保借款,帮助其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受助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后,以本人养老金分期归还助保借款本金。
第五条 爱心助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受助人原有缴费年限与助保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第六条 爱心助保的申请和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