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产品升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监督。市经信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进展情况。加强各县(市)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市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南通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牵头落实相关工作,有关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相应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根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分解落实具体工作目标,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形成上下联动的组织推进体系。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予以关闭。要指导企业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