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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八)充分发挥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稳步扩大见习基地覆盖面。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学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九)加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力度。对本市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要根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意愿,免费提供就业通适能力、职业技能等培训,指导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选定一批培训资质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引导他们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创业培训。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十)要加强各级政府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确保人员、场所、经费到位。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求职登记、就业落户、缴纳保险、人事代理、权益保障等服务,全面优化就业环境。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地方高校要加强协作,加强人力资源和人才市场的有效衔接,实施信息联网和实时发布,加快实现与地方高校的网络贯通,及时为在校毕业生提供最新招聘信息和就业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专家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在全市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对参加培训和认证的就业指导人员,由从业人员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费用补贴,所需费用从扶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

  (十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政府举办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要加大督查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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