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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实施所承担的各级政府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过程中,要积极聘用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落实相关政策。

  二、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业可根据现行有关政策申请扶持创业资金资助。要不断完善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通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学校、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业社区等,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实习制度。按照自愿原则,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并安排到创业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习。实习期间,参照青年职业见习标准给予各项补贴。

  (七)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掌握。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申办第二轮贷款,其中毕业生属于个人贷款的,每轮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可申请展期一年;合伙经营的,参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相关贷款期限政策执行。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首轮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轮贷款给予50%的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首轮贷款给予50%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大学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1年内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1年内可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创业运营经费补贴。对初始创业的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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