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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企业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今年末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要向毕业生推出更多、更丰富的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乡镇(街道)机关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招录计划,定向招考经我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自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支持企业新增岗位优先吸纳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贷款到期按规定还本付息,且继续聘用当年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的,可办理第二轮贷款,第二轮贷款期满可申请展期一年。首轮和第二轮正常贷款期间内均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但展期期间不予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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