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人力三轮车租赁经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
第十三条 市区菜篮子工程运输车驾驶人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持有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菜篮子工程运输车,且已按规定办理回购手续的,优先租赁。
第十四条 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具有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
(三)身体条件:1.下肢残疾;2. 双眼视力正常,无红绿色盲;3. 上肢运动能力正常;4.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者其它疾病。
第四章 行驶、装载和停放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三小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确保人、车、证相符;
(三)严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五)严禁驾驶无牌证、牌证失效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对“三小车辆”实行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管理。
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的时间、区域(路段)的设定、变更、取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