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车辆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
第八条 驾驶已登记的“三小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在车体指定部位安装号牌,并保持清晰。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不得使用假冒、失效和其他车辆的号牌和行驶证。
已登记的车辆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出厂结构、技术参数,不得擅自搭建车篷,不得悬挂、张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
第九条 本市市区“三小车辆”遵循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
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租赁经营。未经批准的个人及单位不得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残联组织指导下的驾驶人自我管理。
电动三轮车禁止在市区行驶。
第十条 市区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公司化经营、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持证上岗、统一驾驶人服装。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亮证驾驶。
第十一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投保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坐人员险。
第三章 驾驶人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客(货)运三轮车驾驶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籍;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三)年满18周岁,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四)持有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人力三轮车,且已按规定办理回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