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通州区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通政发〔2010〕21号)
通州区人民政府:
为保证通州区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通州区拆迁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管理权限委托给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对通州区范围内,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给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委托期限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委发〔2009〕4号)明确的过渡时间执行。
二、印章使用与保管
市政府刻具“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管理专用章”,交通州区政府保管使用。
三、法律责任
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因行使委托权限而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均由通州区政府负责承办,并实际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