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基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违规投资运营。
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新农保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强化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督促农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加强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编外人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新农保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应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