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意见


  1.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市)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2.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 政府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和通州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每人每月20元给予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统一建立个人账户。各地政府应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