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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意见
(通政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我市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实现参保人群全覆盖;根据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2010年,按照国家和省新农保政策要求,各县(市)区3月底之前完成新农保制度的对接工作;5月底之前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以上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9月底之前发放率达到95%以上;12月底之前新农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二)统一基金筹集渠道和标准。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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