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常政发〔2010〕1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0余人受伤。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11月1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苏政传发〔2010〕20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生命至上,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目前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种庆祝集会增多,人流、物流集中,火灾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火灾事故的危害性,认真吸取近期重特大火灾的惨痛教训,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扎实细致的作风,全力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动员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要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三合一”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排查火灾隐患,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装修改造期间用火用电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在建、改建、扩建工程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规范操作,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寄宿制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安全自检、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单位内部的消防组织建立、岗位责任落实、用火用电设备维护、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限期整改;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能立即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于12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将结合年终考评于年底前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