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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三)召回追回制度。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巡查或检测发现其销售的农副产品存在残留农药超标等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应当立即封存,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同时向所在地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销售、追回召回等处理、处罚。

  (四)台账登记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经营者基本情况、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召回追回、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账,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农副产品零售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加强以下经营网点的长效监管:

  (一)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按照《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规定,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从事蔬菜、肉类(连锁品牌冷鲜肉除外)、水产、豆制品、禽类等的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已取得营业执照,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应当进入菜市场经营,纳入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各区政府要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将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引入属地范围内菜市场经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经营户,并在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时,做好小农副产品经营网点进入菜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范围、地址变更或注销登记。农副产品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为经营者提供便利。菜市场周边200米范围以外,需申请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依法到所在地的规划、商务、环保、农林、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酒类的网点。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建立“随附单”管理制度,实行酒类经营流通信息的可追溯。特别是经营散装酒的网点,必须符合散装酒类管理的规定,进入菜市场经营的散装酒类,菜市场主办者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杜绝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进入场内销售。

  四、在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副产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好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做好检测业务的指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管理,形成合力,确保全市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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