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常政发〔2010〕1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副产品零售流通领域各企业,包括各类农副产品的零售企业以及从事菜市场经营管理的菜市场主办单位(以下简称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状况。其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检测室,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每天必须对上市农副产品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做好台账记录。通过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检测方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保证抽样检测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销售。
二、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是明确农副产品食品安全责任。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食品安全责任。
(二)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索票索证制度,索要相关凭证,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销货凭证)。农副产品零售经营管理者在进行检查验收时,应当查验相关票证,查验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做到证票相符、货证相符,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