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参照《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号令)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稻谷、大米、小麦和食用豆油、菜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商务、财政等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参加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并视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对其管理的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食等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督促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