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联系,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粤人发〔2008〕315号)要求,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
(三)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四)各地务必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五)对于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与当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联系;考后成绩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上公布;省直考生证书发放时间在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gdkszx.com.cn/)公布。
附件:1.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
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