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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申报资格。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或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负责全面主持和管理省级以上行政区域会计工作取得3项以上全国开创性成果,并使其管理部门获得国家会计主管部门颁发的一、二等奖。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计算机条件按照《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重大研究项目2项以上。

  (二)作为本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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