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防暑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0]879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正值高温炎热季节,为切实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和2006年发布实施的《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地现场实际情况,现将做好建筑工地防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发布高温天气预告最高气温达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各工地应根据下列要求,合理安排工人作息时间,确保工人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抢险的情况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应停止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注:在没有降温设施的塔吊、挖掘机等的驾驶室内作业视同露天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工人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施工现场应视高温情况向作业人员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含盐清凉饮料,饮料种类包括盐汽水、凉茶和各种汤类等。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休息场所,场所应能降低热辐射影响,内设有座椅、风扇等设施。
五、改善集体宿舍的内外环境,宿舍内有必要的通风降温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充分休息,减少因高温天气造成的疲劳。
六、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防暑和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人员,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