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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五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合同:
  (一)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 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 本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五) 正常调转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奖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优秀校长评选活动。

第七章 待遇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享有下列待遇:
  (一) 中小学校长按有关规定享受绩效工资。
  (二) 中小学校长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可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充分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并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条 校长聘任期满,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任期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办幼儿园园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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