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5年。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是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岗位,中小学校长的成长是长期在实践中探索、体验、感悟和反思的经验累积过程。对校长的管理要遵循校长成长的规律,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可以继续竞聘,在聘合格校长不得采取提前离岗等形式。在聘合格校长离岗时间应与法定退休时间一致。
第十五条 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逐步实行校长职级制。
第五章 培训和交流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拟任人选的岗前培训,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校长在聘期内应至少参加一次提高培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每年有一定时间的生产实践岗位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引导和鼓励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校长交流到农村牧区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
第二十一条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满两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推荐其在所辖区范围内的学校参加竞聘,并优先聘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组织校长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学习。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任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