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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
  (五) 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行使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校长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选拔和聘任

  第八条 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由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并归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后备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自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工作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校长选拔聘用程序:
  (一) 公布空缺岗位: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 公开报名:可以实行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等形式。
  (三) 资格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四) 演讲答辩: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面试答辩。
  (五) 民主推荐:由主管部门组织拟任职学校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六) 组织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七) 任职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校长的任命权限,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 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新任校长要有一定的试用期。
  第十二条 在选拔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 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及履历。
  (二) 诽谤、诬告其他竞聘人选。
  (三) 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招聘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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