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教发〔2010〕33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建设高素质校长队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人事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长,包括我区各级政府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