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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23号 2011年2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二○一一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更好地解决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减轻农牧民家庭经济负担,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决定从11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即免收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下同)政策。现就落实好“两免”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免”政策的重大意义
  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师生的亲切关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是自治区实施的又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按照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切实落实相关责任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扩大“两免”政策实施范围,加快普及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一) 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包括实行工学交替的成人中专学生);全区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全区所有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汉语授课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总数的30%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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