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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财企[2011]30号 2011年2月25日)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经委),省直各有关厅、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石油替代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要求,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07〕2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并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材料

  凡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申报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材料。州、市企业或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并经同级财政和经委核对无误后上报。

  三、项目申报要求

  各州、市财政局、经委,省直各有关厅、局和省属各有关企业应对项目申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择优选择重点项目予以汇总上报,确保申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一)项目申报数量。昆明市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其余各州、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个,省属企业每户申报项目数1个。

  (二) 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州、市财政局、经委共同对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进行择优排序,填写 “云南省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形成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申请材料,于2011年4月15日之前联文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申报。省属企业或单位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申报。同时,各州、市财政局、经委和省属企业需将汇总的《云南省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电子版分别发送本通知所附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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