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好国家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物价总水平控制在预期目标之内。
(一) 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全面落实国家扶持粮食、生猪、油料生产和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支持通辽、赤峰、乌兰察布等地区建设绿色有机蔬菜基地,扩大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其他盟市所在地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对温室大棚建设给予补贴,全年新增设施蔬菜30万亩、设施马铃薯30万亩。认真落实大宗农畜产品临时储备政策,把大豆和油葵列入国家政策性收购和粮食储备政策范围。
(二) 加大价格补贴力度。针对价格上涨给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问题,继续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给予补贴,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对降低。
(三) 积极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治理。加强农资价格和粮食收购价格检查,认真落实化肥生产供应各项优惠政策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继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清查中介、行业协会涉企收费问题。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市场动态,严厉打击各类串通涨价行为。
五、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抓好各类区域规划和政策的落实,推动区域之间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 打造以呼包鄂为核心的西部经济区。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推动自治区确定的22个重点工业园区快速发展。配合国家完成《呼包银重点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编制《呼包鄂经济区一体化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呼包鄂交通、通讯、金融、社保一体化实施方案,推进呼包鄂一体化发展。
(二) 促进东部地区加快发展。组织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53号),争取将我区整体纳入国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范围。推进大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制定《关于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的实施意见》,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加快实施沿边开放战略,与黑龙江省合作编制《绥(芬河)满(洲里)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规划》。进一步推进鄂尔多斯市对口帮扶兴安盟工作,落实好已经签订的各项帮扶协议。
(三)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做好鄂尔多斯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旗县城乡统筹步伐,对于经济总量大、财政实力强的旗县,加快农牧民向旗县所在地城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步伐;对于生产生活条件比较恶劣的地区,加快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搬迁的步伐。积极争取国家将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以及周边困难旗县纳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稳步推进城镇化,推动有条件的城镇把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
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