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技工院校: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和《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0〕1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夏季开始,全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二、不同办学层次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对象定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发放对象是我省技师学院培养的高级技师班、技师、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中级技工班毕业生,统一采用《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样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以“高级技工学校”名义发放毕业证书,统一采用《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样式。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对象是我省高级技工学校培养的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中级技工班毕业生,统一采用《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样式。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对象是我省技工学校培养的高级技工班、中级技工班毕业生,统一采用《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样式。
三、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广州、深圳市属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印。
四、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空白证书印刷母版(光盘)。广州和深圳市使用我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并做好母版保密工作。
五、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使用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并统一在省厅网站上查询。
六、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沿用我省现行编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