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38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09〕21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09〕218号)确定的认定条件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3.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企业、个体经营户名册;
5.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辅导、服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名单;
6.安置所有人员及本地人员创业的证明材料;
7.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
8.创业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中2、3项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审核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请后,按照认定条件组织有关人员对其申报情况进行考察审核,确定创业孵化基地名单上报省厅。各地报送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0月。首次上报时间为2010年10月底前。
国家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三)认定
省厅于每年的6月及11月分别集中组织开展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省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及省级负责同志对各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审,省厅根据复审情况以及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确定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并在省厅网站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即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