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监测与验收标准
为了实现煤田(煤矿)灭火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火区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煤田灭火规范(试行)》、《煤矿安全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各火区治理单位必须设立火区监测专业组或委托专业监测队伍,全面负责火区监测工作,并对火区状态作出阶段和最终评价。
第二条 已确定近期治理的火区,监测工作必须在灭火施工前三个月、灭火施工期间定期监测,全面掌握火区动态,指导灭火施工进程;灭火工程验收后,继续定期监测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以考查灭火效果。
第三条 火区监测应同时采用温度法、气体分析法,同位素测氡法,作好原始记录,并编制监测成果图表(平面或剖面等温线图及各参数值随时间变化趋势曲线图)。
第四条 监测成果资料,每天报主管工程师审定,作出相应评价和结论;每月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监测站,同时上报旗县主管机构,年终报自治区煤炭局备查。
第五条 火区内的定期观测孔,应呈十字形布设,受条件限制时可呈线性布设;观测孔控制半径一般取25m~50m,受条件限制时,最大不得超过100m。
第六条 定期观测孔必须下套管,煤层位置下筛管,管口配置可拆卸的管帽,不测温采气样时封严。
第七条 砂土覆盖灭火时,观测管可直接埋设在自燃煤层露头或火区裂隙带内,埋深1.0m以上,底部设0.5m的筛管,用钻机钻设观测孔时,孔位应选在煤层燃烧带内,终孔位置根据情况可在煤层顶、底板或破碎带顶部。
第八条 测温仪器应选用钻孔温度测量仪,及时测量钻孔孔底不同深度的温度,且测温探头需定期校正,误差应小于±1℃,钻孔温度测量仪操作规程详见附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