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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所监督的工程按单位、单项工程建立监督档案,并应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单项工程监督注册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
  2、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5、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书。
  三、工程项目监督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四、质量行为监督记录表。
  五、质量监督记录。
  六、《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见附件6)及整改报告。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部位、主要机电设备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记录。
  九、工程实体监督检测资料。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单项、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十二、有关该工程的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处罚等资料。
  十三、建设单位办理认证手续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设计、勘察单位提出的质量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音、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矿区站可根据本规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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