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勘察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10〕547号)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收费项目的函》(穗国房函〔2010〕1240号)收悉,同意你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察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电〔2010〕1号)要求,接受省委托的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非扩大勘察范围和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地质勘察丙级资质审批等项目,矿产资源勘察登记收费按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规定执行,即经核准登记,领取勘察许可证,收费五十元;变更勘察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察许可证,均收费五十元。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