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对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人的紧急求助、报警,由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核查用人单位资质和被邀请人申请资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五十五条 旅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查外国人护照、签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
(二)发现外国人所持护照、签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报告公安机关的。
第五十六条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房屋出租或者免费提供给未持有效护照或者签证到期的外国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房屋出租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