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当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核实被邀请人情况,如实向审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报告,并对邀请行为负责。
第九条 被授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用人单位资质和被邀请人的申请资料,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被授权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邀请的外国人提供在华期间的经济担保。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发现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非法聘用外国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报的;
(三)发现外国人无照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
(四)发现外国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的。
第二章 管理
第一节 居住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旅馆、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或者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应当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指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外国人办理签证、居留证件的信息按照签证事由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外国人入住旅馆的,旅馆应当核查其护照、签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外国人所持护照、签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旅馆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所在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