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人管理,优化外国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实际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外国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聘用、邀请外国人的单位应当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将外国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