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社、卫生、编制、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加强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教育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事业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设点布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教学设备,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和学生免费教育经费足额到位,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确保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到位,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等给予支持,并积极通过社会捐赠资金等经费渠道,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和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工作,不断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辐射作用,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支持。
人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协同残联负责组织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查诊断,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进医教结合。
编制部门负责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师编制。
残联负责定期做好各类残疾儿童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报表制度,掌握各年龄段残疾儿童数量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和发展残疾人教育提供准确依据,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工作,与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
公安和消防等部门负责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和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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