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扩大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适应就业创业的能力,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由市(州)政府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高中部或高中班,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招生规模;有条件的地方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规划、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教育培训专业。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充分利用当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源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四)继续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改善办学条件,拓展服务功能和专业设置,提高办学水平。普通高校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五)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与创业能力。探索残疾人就业后的继续教育机制,促进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六)采取各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重视和做好残疾人扫盲工作,把扫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降低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特殊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投入水平。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按普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5倍核拨公用经费,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仪器装备、设施更新维修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证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省财政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市、县两级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