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继续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相结合实施义务教育,逐步使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送教上门等居家教育服务。努力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行省市共建,办好盲童学校,服务全省。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通过设立幼儿园或幼儿班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工作。普通幼儿园尤其是乡(镇)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