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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直接征收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六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月征收,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由省财政厅定期划入省级国库。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省财政厅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省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省财政厅应根据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应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省财政厅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七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

  第八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按代征额的10‰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并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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