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
为加强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90号),我们制定了《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西 省 水 利 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基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含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四)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五)外省输入电量的实际销售电量。
第四条 根据以上销售电量,按照每千瓦时7厘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