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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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