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稳妥开展村庄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大力开展村庄整治,2011年全面启动“千村整治”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行政村新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订和落实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整村推进的模式和方法。
(五)严格规范土地整治指标交易与收益分配。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用地指标实行有偿转让,并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等县域经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并挂钩到城镇使用的,所得收益要及时足额返还农村,主要用于区域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
(六)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城郊村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运作模式、规模经营、旧房改造、新居建设、非农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并依法签订协议。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参与工程建设,扩大其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严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搞违背民意的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七)从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建筑和紧凑型城镇,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核减不合理用地。要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限制低层建筑。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到2012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中等城市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小城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