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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五)退出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3.承租人不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退租申请。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省政府每年与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与县(市)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考核等工作。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号)精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市、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要积极组建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营管理等工作。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运营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其中,单位租赁房的投资经营管理,由相关企业、产业园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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