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取得显著成绩的市县,经年度考核验收后,省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租赁管理
  (一)租赁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待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2.5倍;住房困难标准原则上为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当地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定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赁价格参照当地政府的租金水平自行确定,报当地物价、房管部门审核后执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金额,且直接转付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三)申请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具体审批程序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3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