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实施意见》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产权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三、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省切块下达各设区市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资金筹措。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县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省财政支持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等。
  2.企业和专业机构自建或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和机构自筹,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4.其他筹措资金的方式。
  (三)税费优惠。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2.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营运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所征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四)奖励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