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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0〕67号 2010年10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近年来,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仍有部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阶段性居住困难,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二、规划建设
  (一)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采取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建设。要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专业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还可以通过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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