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按期完成矿井关闭任务。对已明确列入关闭且不具备过渡期生产的矿井,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标准关严关死,并加强巡查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过渡期生产的矿井,要在过渡期结束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按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包内的矿井,要以设计审查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保留和关闭矿井为准,保留矿井只准布置一井一面、一套生产系统,其余不利用的井筒,由市、县人民政府和主体企业按照规定和标准实施关闭或拆除。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在对省内煤矿企业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驻晋煤矿企业的监管;在加强对生产矿井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在建矿井的监管,从而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切实加强建设改造矿井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精神,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的各个阶段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同步完善安全设施,不准擅自违反施工顺序组织施工,严禁不顾安全盲目赶超进度、随意压减工期,严禁层层转包或挂靠施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瓦斯和水害等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建设矿井安全。
(三)切实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对过渡期生产矿井,主体企业必须完成实质性接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主体企业组织生产。过渡期生产矿井,只能在已形成的回采工作面组织回采作业,不得进行掘进作业。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标准,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生产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各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发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主体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各项措施和纪律规定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审批、证照办理进度。主体企业要积极主动推进工作,加快资金补偿到位、实质性移交接管到位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整合重组任务。对实施进度慢的市、县和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进行专门约谈。对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纪律规定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监察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问责和处理意见。对拒不配合完成兼并重组工作的煤矿,由省监察厅牵头,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推进;对无限期拖延的煤矿,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