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51号 2010年9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
我省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理论蕴藏量684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达630万千瓦。截至2009年底,全省已建成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3492座,总装机容量258.9万千瓦,年发电量63.09亿千瓦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应急救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小水电站所有制大多为民营私有,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同时,小水电站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存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给这些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为进一步落实小水电站监管职责,努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洪等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水电站的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是小水电站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小水电站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准入,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人员进入小水电建设市场。特别是要加强小水电站行业管理,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防洪安全、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对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工作,落实安全监察员制度,做好安全和技术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同时,要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制度,保障水能资源有序开发。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小水电站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批等,从源头上保护资源,消除不安全隐患。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审查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中,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小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及工程有关验收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规模的小水电站由设区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