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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政府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十九)加强政策信息引导。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二十)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试行方案》(赣府厅字〔2009〕65号)精神,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统一受理,项目代办,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办结告知”五项制度,实现项目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
  (二十一)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加强全省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配置效率,实现公共资源透明化交易、规范化运作。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
  (二十三)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管理。本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市政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等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准入标准,明确特许权项目的品种,明确项目立项和管理程序,明确政府的承诺和风险分担原则,以及民间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二十四)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对民营、集体和国有企业,在资金安排、使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价格标准或计价方式上要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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